法律问答

土地征收十几年了征地款还不给!

征地补偿
2023-12-19 11:10: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征收的各种费用,征收部门应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 1、土地征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果闲置土地不开发后,超过2年,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法律依据:《土地闲置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 原则上是不能发放的。土地有争议,必须待争议解决了,才能发放征地补偿款,否则的话,这个款项你该发给谁呢?还是等法院判决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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