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期房延期交房,应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时,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