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

交通事故赔偿
2023-12-20 09:1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交通事故三期鉴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1、交通事故三期鉴定,就是对护理期、营养期及误工期所做的鉴定,护理费等于护理天数乘以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收人;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误工期等于误工天数乘以受害人日均收入,无法证明的按照城镇或农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1、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当地法院上一年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赔偿其丧葬费。
    按照当地职工六个月的工资为标准;
    3、如果死亡者未年满十八岁,肇事者,要对其抚养人进行赔偿;
    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和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一、交通事故做三期鉴定需要什么资料
    1、交通事故做三期鉴定需要以下资料:
    (1)身份证;
    (2)委托鉴定书,律师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
    (5)光片、C光片及报告单。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二、交通事故三期鉴定费用包括什么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费用如下: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3、营养费。
    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
  • 法律分析:三期鉴定的含义: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是指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的鉴定。有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因此三期鉴定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当然若能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则无需做三期鉴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