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身上,脸上多处被抓伤留下疤痕,身上两处,一处5公分,一处15公分,脸上两处,一处三公分左右,当时没有报警,现在还能做伤情鉴定吗?有哪些程序要走,去哪鉴定

刑事拘留
2023-12-20 09:2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伤情鉴定由国家公安机关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派出所没有这个指定的权利,如果鉴定为轻微伤以上则对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你们的民事赔偿金额


  • 法律分析:
    面部伤疤伤残如何鉴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可以参照下文依据寻找自己的伤情。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 面部、耳廓
    5.
    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
    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
    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
    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
    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5.
    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
    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30.0cm2以上。
    5.
    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
    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
    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
    8.0cm2以上。
    5.
    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cm以上。
    B.2  头面部损伤
    B.
    2.1 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睑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
    2.2 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1)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1)眉毛部分缺失;
    (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3)耳廓部分缺失;
    (4)鼻翼部分缺失;
    (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
    2.3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 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标准是: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3cm),累计长度达
    15.0cm的,属于七级;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的,属于六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标准。法律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五条第七款第二项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
    0.3cm),累计长度达
    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着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
    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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