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原则包括:
1、本人申报原则。债权申报一般应由本人进行,若委托
代理人进行申报应出具
授权委托书。
2、书面申报原则。债权申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进行申报的,由法院书记员或破产管理人记入笔录。
3、分别申报原则。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应分别申报。
4、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任何一项债权,债权人只能申报一次,受偿一次。
5、抵销免于申报原则。具备行使抵销资格的债权人,在抵销权的范围内可免于债权申报。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