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幼儿园受伤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应对孩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孩子家长为照顾孩子耽误工作的误工费。第三人侵权的,由其对孩子赔偿上述费用,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进行补充赔偿。
如果幼儿园有
证据证明自己依法尽到了监管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