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 可以到外地,但需要经过 社区矫正 机关的批准才可以,而且时间上也有限制。 监外执行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监外执行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 监视居住 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 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 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 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