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子要拆迁了还能过户吗

拆迁补偿
2023-12-21 12:20: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拆迁的房子能过户,只要是拥有完整房屋产权的房子都是可以上市交易买卖,并且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的,拆迁房也不例外。拆迁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法律分析:拆迁房买卖是能过户的,但是需要业主持有住房满5年以上,由业主凭安置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办理完毕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明,出让性质土地证,才可过户该住房。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可以过户,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安置房权属证明的凭证之一,但不能只持拆迁补偿协议办理过户登记,还要提供其他的材料。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