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房产赠予的家庭协议,自己在家签署的和去公证过的在法律效力上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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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
1.和解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声明等证明
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材料,不是必须得有第三人签字的。只要当事人在签字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该签字行为,系当事人对于和解协议上所载明内容的认可,系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之中的条款达成合意的表示。因此,自签字之时,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司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7条、58条、59条、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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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婚内约定的财产归一方所在,且办理了公证(有房产尤其要注意),这个约定则是有效的,
离婚时按约定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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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住房手续齐全,房主拥有住房产权,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就可以办理赠与住房过户手续。
《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
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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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子女
结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这部分房屋或出资应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2)、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如果没有书面证明是可以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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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