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证办理具体如下:
1、提交
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养证是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
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
结婚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