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我遇到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一名客服主管,在与一名女性员工的相处过程中,因我的管理安抚行为(拍拍头、拍拍肩膀)引起了该名员工的不适(她认为我们不够熟悉该行为不恰当),员工在感到不适的时候没有与我进行沟通,在我发现该名员工对我的管理安抚方式有情绪时,我就改变了沟通方式,没有再出现之前的行为,之后该名员工以我职场骚扰为由向公司进行了反馈和投诉,公司领导在与我其他的员工沟通后发现这个是我的管理行为,其他员工对我持认可态度。且有视频资料可以证明我并无其他行为。但是公司还是要求我离职。后面进过我据理力争,公司虽然改变了要求我离职的要求,但该情况公司管理层、我的直属领导、及部分员工已经知晓,我要求公司针对这个事情做成调查简报,证明说明该情况,恢复我的名誉,公司拒绝。现在我因为该事件夜夜失眠,精神压力非常巨大。严重影响我的生活和以后工作。请问我是否可以对公司和对应员工提起名誉侵害起诉。如果起诉我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

2019-06-24 10:15: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另外,侵害他人名誉权,情节严重的(如造成他人精神严重抑郁等),还可能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1,侵害名誉权的最基本要件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侵权人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或者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认定属于侵害名誉权行为。2,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还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3,相关规定:
    (1)《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民通意见》规定: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 无论双方是什么样的关系,只要一方的“找麻烦”行为,已经干扰到另一方的正常生活,那么其就可以选择报警。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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