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开发商A挂靠某公司承担一工程项目,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B,B再转包给包工头C,C带领手下工人实施工程。工人工资已付清,而C工资存在异议。C与B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其中包括工资结算价格和方式。而B与开放商A之间签订了另一个书面协议,工资结算价格和方式也是另一种,与C和B之间的并不相同。现在,B因中间赚不到差价,已跑,于是C找A结算工资。请问,开发商A应该按照哪个合同(A与B,或B与C)给C结算工资,或者说,应该如何根据哪条规定,结算??

2019-06-24 10:17:3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不想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只请求支付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1、工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抵押权)。
      
    2、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担保物权享有人可以在破产分配中直接就该担保物权获得优先清偿,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就担保物的价值清偿后仍不能全额偿还的,剩余债权可以普通债权的形式申请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工资债权优先于税款、罚款及普通债权,但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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