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债权人是不是可以向名义上的股东进行追债

股权转让
2023-12-22 01:50: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向名义上的股东进行追债。如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就可以向名义上的股东进行追债,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名义股东在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法律依据: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向名义上的股东进行追债。如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就可以向名义上的股东进行追债,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名义股东在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法律分析: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债权人才可以向股东追债。通常只要股东存在以下情况时,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追债:
    1、股东瑕疵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
    3、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4、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名义上的股东进行追债,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名义股东在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