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2004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无暇顾及,2006年7月4日甲由于车祸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至2006年8月4日才确定由丙担任甲的监护人。2007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的时候发现尚有乙的欠款还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乙因为认为过了诉讼时效,不愿意偿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问这案子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乙是否应当偿还债务?为什么?

2019-06-24 13:03: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人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产生还是以一方名义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债务的清偿,并互负连带责任,与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原理相对应。
  •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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