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为原则上不超过九十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