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将其解雇行为合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
劳动关系,并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该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