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民土地程序如下:
1、按照法定程序,就
土地征收上报至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在取得上述机关的同意后,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3、就
征地补偿,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制定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
5、办理补偿登记、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