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记载,某厂经营期限为1995.3.10一2000.3.10止,此厂2001.3.21用本厂资产为他人货款担保。此担保是否有效?
-
一、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担保效力如何处理
1、担保效力无效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的投资、为他人、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规定的股东或者受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3、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
法律分析: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担保是有效的
公司法16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的决议,这个仅是管理性规定,不能对抗对外担保效力。即公司只要签字盖章担保协议,就对外发生了效力。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