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宅基地房屋怎样确权

土地纠纷
2023-12-25 12:50: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规定的内容是:
    1、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综合性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
    2、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资料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去办理;
    3、违法用地无法确认登记的;
    4、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的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规定的内容如下:
    1、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综合性房地产的房地产登记;
    2、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不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资料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去办理;
    3、违法用地无法确认登记的;
    4、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的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流程是:
    1、申报;
    2、权属调查;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
    4、审批;
    5、登记注册;
    6、颁发土地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