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土地被修路占用如何解决

征地补偿
2023-12-25 17:12: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道路被村民占用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起诉维权。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一、土地确权后修路占用耕地怎么办
    1、土地确权后修路占用耕地可以要求补偿。如果已经被确权的土地被占,是要给土地权利人依法及时足额合理的占地补偿的,或者要求相应土地的调整,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二、占用耕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省辖市郊区按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其他市郊区、工矿区和县辖镇按年产值的五倍补偿;其他地区按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按每亩主产品年产量的15—20%计算;
    2、青苗补偿费,已下种的按季产值的60—80%计算;已耕作未下种的按季产值的40—60%计算;
    3、附着物的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选址确定后,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 法律分析:分情况来解决。第一是占用面积的补足问题,如果集体内有机动地,占用部分可以他地补足;第二,如不能补足,则需要减少对应部分的农地负担缴纳,如水费分摊,劳务按面积分摊,按面积的某项集体上缴等;第三,地上附着物的处置问题。
    地上附着物不是集体财产,如果集体需要收回用作修路,那么需要补偿青苗的也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