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租了个房子放东西,租了二十多天走了,没有和房东写合同,我也说了我不确定什么时候就得搬走,房东也同意了,只是口头上承诺了一下,租金也给了一个月的,然后搬的东西比较多,搬走的时候使用了电梯,被要求交电梯费,交了之后,搬东西的时候遗留了一些垃圾在楼道,然后房东要我回去打扫,不然就要求赔偿,但是现在暂时有事回不去,也还没有赔偿垃圾遗留在楼道的费用,请问一下在这样没有合同的租房情况下我会被房东起诉吗?

房屋租赁
2023-12-26 1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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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 法律分析:看合同上是否写有租户如未到期搬走的条款如果没有写违约金或退租一般是可以搬走,如有房东的东西被损坏需要双方经过协商进行赔偿,如没有损坏与房东说明情况在双方知情的情况下搬走,没有什么后果,除了损坏东西需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 房户在房租到期不搬的,房东可以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房户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清点财物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
    财物清点完毕后应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腾空房屋重新出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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