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学校孩子意外撞伤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2-26 11:4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孩子在学校受伤赔偿的依据也是适用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赔偿的项目一般涉及以下内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其中误工费没有,因为学生不存在工作的问题)当然如果出现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受伤,第一,如果是由于学校过错导致的,学校应按照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当赔偿受伤学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其他康复治疗的合理费用。
    但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生受伤是由于学生个人原因导致的,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第二,如果学生在校受伤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导致的,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 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 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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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予经济赔偿。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