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监护人,有什么规定

子女抚养
2023-12-26 15:1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如下:
    (1)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指定监护人的责任包括哪些
    指定监护人的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 指定监护人的适用条件:
    1、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有关当事人对上述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指定监护人是指法院依相关权利人申请依法因原法定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对需要监护的人指定其监护人的一种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
    (一)、
    (二)、
    (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