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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
2023-12-26 20:1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人受伤误工费赔偿如下:
    一、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
    二、住院期间护理费:治疗期间至评残前由用人单位支付,评残后由基金支付;
    三、交通食宿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残疾待遇标准:一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计算;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90%发放;二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计算;伤残津贴:每月按本人工资标准的85%发放,误工费包含的项目。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
    1、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拒不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家属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主动申请。
    2、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收伤害劳动者应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只有确定了相应伤残等级,才能知道工伤职工能获得哪些赔偿。
    3、1至10级工伤可以得到的共同赔偿项目:
    (1)工伤医疗费用;
    (2)工伤康复费用;
    (3)辅助器具费用;
    (4)停工留薪期工资;
    (5)护理费用;
    (6)伙食补助费;
    (7)交通费、食宿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1、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拒不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家属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主动申请。
    2、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的,收伤害劳动者应该在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只有确定了相应伤残等级,才能知道工伤职工能获得哪些赔偿。
    3、1至10级工伤可以得到的共同赔偿项目:
    (1)工伤医疗费用;
    (2)工伤康复费用;
    (3)辅助器具费用;
    (4)停工留薪期工资;
    (5)护理费用;
    (6)伙食补助费;
    (7)交通费、食宿费用。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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