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有个死者,埋在我家不到十米远的地方,请问法律可以这样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2-26 21:04:12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法律分析:别人在我家地里埋坟,可以到民政部门进行举报。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并没有国家政策规定,都是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一般都是规定,如果死亡老人以及后人家住城市的就要求葬在公墓,乡镇的就可以回乡自行安葬。但是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是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