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妻子在外地,有人总纠缠她,虽然没有十分过激的行为,但是经常跟随她,打电话骚扰她,请问法律的角度该怎么办??

2019-06-25 12:01: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属于电话骚扰侵权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停止损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即可向法院提起诉;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公民的健康权受到侵犯时,既可以要求致害人就医疗费等费用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致害人给予精神上的抚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骚扰电话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骚扰方式,平均每年一线城市都会接到很多的骚扰电话。对于这些骚扰电话我们也是深恶痛疾,那么很多手机用户由于职业的特殊性电话需要24小时开机,和无法更换号码,这就让骚扰电话影响到正常休息了,对于骚扰电话我们要如何处理呢。

    工具/原料


    骚扰电话
    手机
    设置屏蔽骚扰电话


    1
    对于手机骚扰电话来说,我们可以在手机的防火墙中设置相关的拦截陌生号码从而拦截此类的骚扰电话

    2
    同时,如果我们经常被电话骚扰的话,我们可以对其进行举报,首先进入到百度中搜索12321,然后进行相关的举报。

    3
    我们现在的智能手机中都会自带相关的安全中心,我们可以进入相关的页面中然后进行骚扰拦截。

    END
    方法/步骤2


    我们可以在安全防护界面中看到诸多手机安全防护的功能,找到最上方第一个骚扰拦截功能,并点击进入腾讯手机管家骚扰拦截界面。
    通过,短信,电话,黑名单三种不同方式拦截骚扰电话或者短信。

    而腾讯手机管家有着更全面和人性化的骚扰拦截设置,点击骚扰拦截界面的设置按钮,进入到腾讯手机管家的骚扰拦截设置界面。

    在腾讯手机管家的骚扰拦截设置界面,我们可以看到拦截模式设置,设置白名单,拦截来电设置等等更为具体的相应设置,通过,用户个人需求对其作出相应的设置。如果,想一键式操作设置,可以点击进去到拦截模式设置,通过选择点击完成即可。
  • 200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就已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可是对于“性骚扰罪”的行为特征没有作出具体界定。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
    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性骚扰罪法律依据和规定:  2005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北京市政府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罪具体形式。
    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2005年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过去,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 诽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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