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的成立要件是:
1、客运合同存在相对方,即存在相对应的权利义务主体;
2、客运合同当事人必须达成合意;
3、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所订立的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可实现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