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家买的新房多年了还没装修,目前属于毛呸房,水电未开通,最近一楼因为下水道堵塞脏水倒灌了,我需要承担下水道维修以及一楼的损失费用吗?

业主维权
2023-12-27 11:1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新房经常渗水,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是由于建筑单位施工问题导致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楼上住户侵权行为导致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新房顶楼漏水,一般赔偿的金额是没有固定标准的,这个主要还是取决于漏水的源头是什么造成的。如果就发现顶楼漏水,那么肯定是房子质量的问题,这个时候我们是可以去找开发商进行赔偿的,具体赔偿多少那得看你们双方怎么去协商了,而且还要看你们当时的合同是怎么签的。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 正常的话,应当是需要赔偿的。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话,作为受害一方可以凭有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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