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爸工伤后得病去世了但是工伤赔偿还没赔。 老家户口销掉了有影响吗

工伤索赔
2019-06-25 12:47: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工资是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单位按照原工资支付的工作,不是工伤医疗待遇,是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是指:
    1、治疗工伤的费用;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3、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
    4、安装辅助医疗器械的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伤害必须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也就是从职工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途中,既包括职工按照正常上下班的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上下班的途中。
      其二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其中既包括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损害,也包括未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   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注意: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1、工伤医疗费。
    一是抢救治疗,由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填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复印件、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二是后续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确认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方可治疗,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2、工伤康复费。
    经康复确认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康复确认书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辅助助器具配置费。
    经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省人社厅《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由基金支付费用。
    5、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单位填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持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6、伤残补偿待遇。
    一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单位填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二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持《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等材料,上述两项待遇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7、工亡补偿待遇。
    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单位填报《合肥市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8、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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