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荣誉权的行为有
1、未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作出就宣布撤销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
2、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行冒领、强占他人荣誉;
3、对荣誉所附随的物质利益进行侵害,它包括拒发或扣发奖金、毁坏奖杯、奖章、奖状等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
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