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最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已经签了,订金也付了!但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因为房东在外地居住了,签合同时就委托的他朋友来办理合同的事情,但是房东承诺的是,先签合同然后再把他朋友的委托公证书办了寄过来,当时合同上也写注明了多少时间内办理委托,可是现在最后时间快到了,房东到现在也不去办委托,感觉她就是反悔的意思,这样的话我的合同算数吗?可以追究他的责任吗?

公证
2019-06-25 14:01: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卖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出卖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②出卖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出卖人及其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④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⑤拟出卖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⑥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买方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买方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买方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卖方人、买方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让人代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符合委托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即必须符合“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这一形式和内容,否则,不成其为委托合同。
  • 基于合同违约原因引起的赔偿损失很难计算,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中国《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主要在于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由受损害方提供证据证明所受损失,在实务中这类证明很难获得并且证明力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 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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