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你好我和女朋友分手了准备结婚财理都给她了可以要回来不

离婚财产分割
2023-12-28 09:4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如果是普通的赠与那么不能够要回来,如果是借款则可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法律分析:能退,但不全退。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的返还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我觉得还是可以要回的。毕竟两个人只是谈恋爱,没有涉及到结婚彩礼。如果要不回可以向有关部门及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在恋爱期间闹分手还是很常见
    的,更没有进入到结婚的打算中去,是有权要求退回房子、车子、珠宝等。
    既然双方分手,就应该
    立即撤销赠与或注意收集证据
    ,即使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上海就因为出现过类似的诉讼所以,所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给出了一个指导意见

    该法律依据:《意见》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
    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该意见的有四个大前提:
    第一, 房产购买于恋爱期间;
    第二, 只有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
    第三, 房产登记在两个人名下;
    第四, 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该意见只适用于上海地区的法院,上海以外的法院并不适用

    所以这条意见也只是参考为主,看到这里大家会想了:
    如果我是男方
    ,那肯定是归男方呀,出的全部的款项,登记在女方名下当然是认为两个人感情好才这样做的,毕竟最后两人分手了房子肯定是要要回来的啊。

    如果你是女方
    ,肯定是归女方所有啊,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是男方自愿把房子赠与给女方的啊,青春都给了男人,在一起这么多年难道女人最宝贵的几年青春还不值一套房子吗?
    有一个类似的案件也是这样的:
    2014年年初小孙与被申请人大汤建立恋爱关系
    ,3-4个月后,双方开始同居。
    大汤赠与小孙房产,
    系图一时情感快乐,并非为双方结婚目的。该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房产所有杈登记人为小孙,依法生效。之后大约10月份,大汤又和其他女人相好,被小孙当场抓到,双方断绝恋爱关系。
    一审、二审判决认定大汤购买该房产是为了双方结婚,
    双方结婚条件没有成就,将房产判归大汤所有。
    此案件经
    法院审查认为
    ,大汤全款购买的诉争房屋直接登记在小孙名下的行为,
    不符合法律意义上赠与房产的特征。
    说到这里“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想必大家的呼声也都不同,但是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现在普通一套房产一百多万,
    谁会资金雄厚到平白无故送给别人一半
    也希望大家在恋爱的过程中,头脑还是要保持清醒,
    房子毕竟是比较大份额的产权
    ,如果一旦分手,真的要不回来不就得不偿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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