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领过失业金了还可以在领吗

社会保险
2023-12-28 10:2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1、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失业保险,其所在公司及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保险义务满1年时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并非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以下: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或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者被辞退的;
    用人单位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进而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未按照按照约定的工资进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没有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且满足以上三条的内容可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当天起60日之内到经办机构进行申领失业保险金。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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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金已领过一次还可以再领,领取失业金不是根据你领过没有,而是根据你符不符合领取的标准。《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法律分析:失业金领取,必须是在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且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才能领取,累计缴费达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是不能领取失业金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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