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资产的认定规定如下:
1、企业转让金融资产所有权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分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应当根据是否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处理下列情况:
(1)企业对金融资产不保留控制权的,应当终止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并将转让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义务分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2)企业对金融资产保持控制权的,应当继续按照继续参与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资产转移是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转移到SPV的过程,其是证券化交易结构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资产转移可被定性为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以真实销售的方式转移资产是实现风险隔离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才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