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但是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
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