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所需条件如下:
1、登记前,原企业已经注销登记;
2、报纸刊登新设合并公告;
3、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前债务已清偿;
5、已签订合并协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法律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