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在异地办理工伤保险。如果当事人与异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
劳动关系,可由该单位在异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社保费用。单位拒不缴纳的,可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需缴纳的社保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