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没买社保,出现工伤厂里确只给赔一半,这合法吗

2019-06-25 17:57: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司一直不交社保,申请仲裁不受理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
    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有三种途径救济,即劳动争议仲裁;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公司不缴社保,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部门一定会受理,可以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稽核部门投诉。
  • 只要员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一次性伤残补助=9*社保缴费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6*上海社平工资  一次性就业补助=6*上海社平工资  具体参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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