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是什么意思
1、是指权利人对尚未取得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也就是说,在
合同订立之时,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义务人没有取得诉讼时效利益,义务人就对之后产生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的,为预先放弃诉讼效利益;但是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
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