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开工前检查,检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后能否连续正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工序交接检查,在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组织专职人员进行检查;
3、
隐蔽工程检查,依法予以认证;
4、停工后复工前的检查。
5、成品保护检查。
6、现场巡视检查。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