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互换不是增加共有人。房屋产权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一般分为所有权互换和使用权互换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
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