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于2017年7月20递交辞职报告,领导也接受了我的辞职报告,但未做出批准或驳回商谈。8月13日因家庭出现状况,想要回家(我是外地的)于当日向领导表明要急切回家,赶紧招人顶替我,领导也没给我确切的回复。于本月8月15日我强行离职了,可能会给公司造成一些损失。请问律师我的工资该怎么讨回,公司的损失我要赔偿吗?怎么去赔偿?

2019-06-25 20:50:4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首先,你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的。

    1、和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支付。

    2、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进行调解支付。

    3、调解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仲裁索取工资。

    4、仲裁之后任然不支付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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