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丈夫婚后生了一个儿子,今年刚满三周,可从我生完孩子我们的婚姻生活总是在不断的争吵和征战中度过,多次都大打出手,在孩子三个月时候,我丈夫掐着我的脖子说要掐死我,过后脖子被掐的疼了好几天,孩子一周左右的时候,他把我摁在水泥地上,骑在我身上,额头磕出淤青,因着舍不得自己孩子,也不想孩子那么小就让他没有一个完整家庭,所以就选择忍气吐声。而最近一次,他对我又大打出手,把我身上,腿上,打的都是淤青,胳膊打的好几天抬不起来,骑在我身上给我嘴巴子,嘴巴第二天都肿了,所以我想结束这段婚姻,可就在这时候我发现自己再次怀孕了,可我实在是不想跟他过了,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而且为了还房贷,他让我和我父母借两万块钱,可当时说一个月就还,就没写任何欠条,我想知道这种情况,这个钱还是否有望要回来?还有就是我儿子抚养权,因着没有婆婆,我父母离的远,孩子到现在还没上幼儿园,所以我现在无业。丈夫也没有正式工作,一个月多数连一千块钱都拿不回家里,所以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我是否能够争到孩子抚养权?因对法律不是太通,但也不想就这样忍气吐声,所以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9-06-25 20:57: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一般要支付抚养费到18周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如果对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后,依然下落不明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失踪。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您孩子只有三个月,未满两周岁,因此如果您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孩子可以由您抚养。您还可以要求男方支付子女抚育费,抚育费数额可按男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 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
    1、经济状况,如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比男方好,至少能抚孩子;
    2、孩子的意愿,已9岁多是你抚养对你有利;教育孩子跟妈妈生活;
    3、男方有错误,且自我控制能力差,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对你也有利的。若他道德不好对你就更有利了。综上所述,你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很大。首先若真的双方感情已破裂,无一起生活的余地,那么尽可能双方协商解决,用协议离婚,并就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若协商不成,就只有起诉离婚了,那就需要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才会判离婚的,一般来说若无足够的理由,第一次不会判离婚的,当然若双方已分居两年,就会判离的,起诉时你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提出你的主张,并说明理由就可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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