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没监控不承认的处理是:
公安机关可以侦查搜集其他证明打人事实的
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以下材料,都是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