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伤问题,我哥哥在浦东新区,在工地开挖机的时候从二楼连人带车摔了下来,压缩性腰锥骨折

工伤索赔
2023-12-30 17:3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工地工人摔伤一般属于工伤,属于和工人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但是工人自残的情况除外。现实中会出现包工头带着一部分工人承包某一项工程,但是出事后包工头无力承担费用,而分包单位又以不与工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费用。
    此时需要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申请劳动仲裁,追究分包单位违法分包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 工地摔伤骨折,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属于侵权的,由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工地摔伤骨折,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项目;属于侵权的,由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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