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具有如下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等。且前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股权代持如果没有合同无效的情形,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有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
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