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限公司破产后,资不抵债,剩下的债务怎么办?

2019-06-26 09:10:5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有限公司破产后的债务怎么承担的问题,你可以参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具体总结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新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费用,是指维持破产程序的必要成本及费用,如破产案件受理费、管理人工作报酬、债务人财产管理变价分配费用。共益债务是指管理人在执行职务中因民事竺为而使破产财产承担的债务,如管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的对价,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发生的赔偿。
    2.担保物权新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
    3.劳动债权此处劳动债权只是一个概括性词汇,如果严格按照新破产法来看,使用劳动债权这种提法并不严谨,但是为了方便交流表达,此处还是使用这一词汇较好。作为第三优先顺序的劳动债权实际上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二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税收债权即所欠税款。事实上,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收债权属同一顺位,此处也是为了方便交流表达才使用这一概括性词汇。
    5.普通债权

  • 1、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破产还债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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