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仲裁程序如下:
1、依法应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协议等材料;
2、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予以受理的,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4、不予受理的则需告知当事人理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