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设立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主体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好还是有限合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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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案有如下10大要素:
1、股权激励的目的和原则;
2、股权激励的对象与范围;
3、股权激励采用的模式,即为股权激励的工具;
4、股权激励持股的载体,一般分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
5、股权激励的总体数量及个人数量的分配原则
6、股权激励的价格
7、股权激励的实施时间与周期
8、股权激励的来源
9、股权激励的授予的条件
10、股权激励的总的机制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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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股东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股权,以获得所需资金或者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即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一般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具体的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形如下: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
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
股东资格的
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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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拟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及宗旨;
3、拟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股本总额、类别、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比例、股份募集的范围、途径;
4、发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近三年的生产经营、资产与负债、利润等情况(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没有该内容);
5、公司的资金投向及经营范围;
6、提出申请的时间、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盖发起人单位的公章;
7、其他依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要求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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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转让的情况:
一、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构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这种程序上的规定并不是限制股份的转让,而是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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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