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煤气爆炸责任谁来承担

安全事故
2024-01-01 12:4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煤气爆炸应该由消防、安监、燃气主管部门等共同负责,当然用户操作不当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 法律分析:煤气爆炸而带来的损失后,责任者是需要对此负责而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具体的煤气爆炸处罚要结合事故带来的伤害来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煤气器管道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什么人承担责任,要依据调查结果而定。而目前初步调查结果是由于燃气泄露造成的。如果燃气公司在燃气泄露中存在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的,由燃气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承担事故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